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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
通过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
并决定章程草案可由各地农业合作社试用
新华社九日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十一月九日举行第二十四次会议。
会议听了农业部部长廖鲁言的说明,讨论和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的并且经过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然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会议决议将这一草案交由国务院发给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会议还决议: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把这一草案作为自己的社章试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决议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九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讨论了国务院周恩来总理提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决议将这一草案交由国务院发给县以上各级人民委员会讨论和征求人民意见,以便再加修改,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在征求意见期间,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把这一草案作为自己的社章试用,并且按照自己的需要和情况,对于本章程没有规定和没有具体规定的事情,作出补充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问题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了广东省人民委员会、前新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是否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和委员一般地也应该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出,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个别的也可以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镇人民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全部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选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缺额补充问题的决定
(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五五年十一月八日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了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其缺额如何补充,是否可由上级委派的问题,决定: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在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副乡长、副镇长中推举一人报请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批准暂时代理其职务,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
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同时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机关的职权的,因此,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由本级人民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指定一人暂时代理院长的职务,等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应该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委员会在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指定一人暂时代理院长的职务,等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下一次会议的时候补选。